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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正鈐等17人 110/05/31 提案版本
第十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科技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現行立法院組織法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後,將原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合併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原有科技及資訊意涵未能體現在現有組織名稱內,略有遺憾。為肯定科技對台灣發展的貢獻以及對於科技相關部會之重視,故提案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修正為「教育科技及文化委員會」。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