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十三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
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結清事宜。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
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結清事宜。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
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結清事宜。
立法委員組成、加入黨團或政團,於議事進行時毀損立法院財產,或造成職員人身傷害,黨團、政團應負賠償責任,如經立法院公告兩個月後仍未賠償,院方可自第六項之經費中扣除。
立法委員未加入黨團或政團,而有前項損害行為,由當事立法委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
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結清事宜。
立法委員組成、加入黨團或政團,於議事進行時毀損立法院財產,或造成職員人身傷害,黨團、政團應負賠償責任,如經立法院公告兩個月後仍未賠償,院方可自第六項之經費中扣除。
立法委員未加入黨團或政團,而有前項損害行為,由當事立法委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八、第九項。
二、為使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受施壓、扭曲,憲法第73條賦予立委行使職權時的言論免責權(《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但在行使職權時若有可歸因於立委的公物損毀或對議事人員的人身傷害,則立法院應有要求當事委員賠償的法規依據。
三、從立法院秘書長11/30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答覆可知,多數黨團對於議事衝突所造成的毀損賠償已形成慣例,即由所屬黨團負擔。惟有少數黨團不願負擔其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應將慣例明文化。
四、責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概念之一,議事攻防、衝突在所難免,但造成公物毀損,也應當一併承擔,而非由全民買單。新增條文賦予立法院得以向黨團催告賠償的權利,但未限縮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僅要求在造成損害時負起相對應的賠償責任,而非任由國民稅金承擔。
二、為使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受施壓、扭曲,憲法第73條賦予立委行使職權時的言論免責權(《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但在行使職權時若有可歸因於立委的公物損毀或對議事人員的人身傷害,則立法院應有要求當事委員賠償的法規依據。
三、從立法院秘書長11/30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答覆可知,多數黨團對於議事衝突所造成的毀損賠償已形成慣例,即由所屬黨團負擔。惟有少數黨團不願負擔其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應將慣例明文化。
四、責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概念之一,議事攻防、衝突在所難免,但造成公物毀損,也應當一併承擔,而非由全民買單。新增條文賦予立法院得以向黨團催告賠償的權利,但未限縮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僅要求在造成損害時負起相對應的賠償責任,而非任由國民稅金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