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七條
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章程對於本院程序委員會之職掌範圍規範,載明審定個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等範圍,並未規定程序委員會對於提案程序完整之議案有否決權或消極不審定之權利,合先敘明。
二、以往本院立法實務運作經驗,藉由程序委員會假程序之名,對特定議案進行實質封殺之實等相關情事屢見不鮮,造成我國立法效能完全取決於部分多數黨之政黨意念,令本院委員之提案權無法彰顯,甚至有違憲之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32號)。
三、為令本院議事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不受多數暴力之惡、保障本院委員之職權行使與議案提案權,避免政黨對立加深,減少朝野衝突,爰擬具刪除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廢除程序委員會之設立,將立法院議程之安排及提案手續完備之審定等行政程序交由議事處處理,落實我國憲法賦予中央民意代表之完整提案權不被剝奪,實現國會改革之目標。
二、以往本院立法實務運作經驗,藉由程序委員會假程序之名,對特定議案進行實質封殺之實等相關情事屢見不鮮,造成我國立法效能完全取決於部分多數黨之政黨意念,令本院委員之提案權無法彰顯,甚至有違憲之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32號)。
三、為令本院議事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不受多數暴力之惡、保障本院委員之職權行使與議案提案權,避免政黨對立加深,減少朝野衝突,爰擬具刪除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廢除程序委員會之設立,將立法院議程之安排及提案手續完備之審定等行政程序交由議事處處理,落實我國憲法賦予中央民意代表之完整提案權不被剝奪,實現國會改革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