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智強等18人 113/04/1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九條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立法說明
現行法制僅規範總統候選人登記後至投票前死亡應停止選舉,並未規範副總統死亡之處理。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條規定,經登記或政黨推薦為副總統候選人,不得撤回候選人登記。因此當副總統於登記後投票前死亡,若不停止選舉,擇期再辦,則會出現選民選票投給死亡候選人之情形,於理有失。
第六十四條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
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立法說明
配合二十九條修正,副總統候選人死亡即重新選舉,故刪除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