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致政等17人 109/11/27 提案版本
第五條之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選舉、罷免為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應受憲法所保障,爰明定選舉投票日為放假日。
第十五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憲法複決案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應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以維持投票所投票秩序,並與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一致,爰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