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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孔文吉等18人 109/10/23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
選舉人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但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於規定期限內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其申請、查核、名冊編製之相關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商內政部定之。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
立法說明
一、肇因原住民因為就學、就業、生活因素而散居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人戶分離」,即人口居住地與戶口登記地不一致的情形嚴重。因多數原住民就學、就業、經濟或交通之故,無法長途跋涉回鄉投票,因此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投票率相對較低。

二、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而現行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與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區同樣屬全國投票性質,適合透過不在籍投票中之移轉投票方式辦理,俾可保障憲法賦予的基本投票及政治參與權利。

三、爰明定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就總統及副總統選舉之投票,得於規定期限內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其相關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商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