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昶佐等17人 109/05/01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
立法說明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現行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惟我國民主化後,許多影響台灣發展的關鍵社會運動,皆由不滿二十歲的青年發起,顯見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素質,早已與二十歲之成年人相符,故本法對於參政權之年齡限制,實有向下修正之必要。

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然憲法對於參政權之規範,旨在發揮制度性保障功能,以維護國民參政之權利。由此觀之,憲法針對選舉權年齡之規定,係要求國家落實選舉權為人民基本權利義務,避免國家剝奪年滿二十歲國民之選舉權,而非設定選舉權之積極條件,換言之,憲法並非硬性規定年滿二十歲之國民才有選舉權、未滿二十歲之國民無選舉權。立法機關審時度勢,即可依自身職權立法規定二十歲以下國民得行使投票選舉權利。

三、公民投票法2018年修正後,將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顯見台灣社會已接受年滿18歲之青年具有參與公民社會事務之能力。惟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仍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具投票權,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事,應予修正。

四、民法設立監護權制度係為保護受監護身心障礙者之利益,而非侵害其權利。惟現行條文限制其參政權,且我國早在2014年就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2017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後,國際委員也提出應就現行法規進行修定,刪除剝奪受監護者選舉權之規定,顯見現行法規有修正之必要。
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因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修正,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連署人年齡應予一併下修至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