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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應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維持投票所投票秩序需要,並使二部選舉罷免法歧異條文之處修正為一致,爰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規定。
二、為應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維持投票所投票秩序需要,並使二部選舉罷免法歧異條文之處修正為一致,爰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