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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亭妃等19人 101/05/18 提案版本
第三十四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前項第一款之投票日期應定於星期日舉行投票,投票起、止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
立法說明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為落實主權在民精神,讓選舉人能積極參與投票,避免部分選舉人於星期六因工作而無法參與投票,爰將總統副總統選舉定於星期日舉行投票,並延長投票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俾保障我國公民參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