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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1/04/20 提案版本
林佳龍等25人 101/04/20 提案版本
邱議瑩等22人 101/05/04 提案版本
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連任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二、本條立法意旨,乃係賦予新上任之總統有孰悉國政之期間,並避免總統副總統大選不久,即率而提出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可能影響政局之穩定及社會之安定。惟如係針對連任之總統,顯無賦予孰悉國政期間之理由與必要,現行規定不但反違背當初立法意旨,使連任總統藉此立法漏洞,逃避監督,為所欲為,更有剝奪憲法第十七條所賦予人民參政權之虞,反不利政局之穩定及社會之安定,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連任者除外。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立法說明
總統就任未滿1年不得罷免,當時的立法意旨是針對新當選第一任的總統有表現熟悉政情事務的緩衝期間,所以有一年的不得罷免的「保障時間」,不包括連任成功的總統,因為連任的總統不是新手,上路有執政經驗,應不受「一年條款」的限制,爰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修正之必要。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立法說明
刪除原條文「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規定,讓制衡機制更健全、更完整,並藉此讓總統施政更符合國民付託,讓政局更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