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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偉翔等16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立法說明
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訂定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定時間內舉行公民投票,如遇全國性選舉應併同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