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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之一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自公民投票案公告發布及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公民投票案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公民投票案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公民投票案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更加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並不受錯假民調資訊混淆而影響公投權之行使,爰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增訂公民投票法之民調禁制期,並要求資料中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二、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更加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並不受錯假民調資訊混淆而影響公投權之行使,爰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增訂公民投票法之民調禁制期,並要求資料中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