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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之一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數位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公民投票廣告,應於該廣告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前項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透明化公民投票廣告宣傳,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予以增訂條文。
三、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事項等訂定辦法規範。
二、為落實透明化公民投票廣告宣傳,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予以增訂條文。
三、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事項等訂定辦法規範。
第二十條之二
任何人自公民投票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公民投票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公民投票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民意調查單位於第一項之資料發布後,應於十日內將原始調查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資料後一個月內,公布於網站供民眾查閱。
第一項未公開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以公開管道散布周知,經舉發後視同發布,適用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公民投票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民意調查單位於第一項之資料發布後,應於十日內將原始調查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資料後一個月內,公布於網站供民眾查閱。
第一項未公開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以公開管道散布周知,經舉發後視同發布,適用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公布之有關公民投票民意調查資料為民眾選舉參考重要依據,為落實資料之公開透明,並供民眾檢視其調查方式及數據是否公正準確,要求民意調查單位於調查結果發布後,應將原始調查資料,包含問卷內容、題目設計構想、原始調查樣本資料、數據分析之方法及結果,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為便於民眾了解調查之公正性,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到民調資料後一個月內,將資料除去個人識別後公布供民眾查閱。
四、為避免藉由以非公布的方式刻意流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並維持完整調查資料之公開透明,經舉發後,主管機關應要求民意調查單位依規定補送資料備查。
二、公布之有關公民投票民意調查資料為民眾選舉參考重要依據,為落實資料之公開透明,並供民眾檢視其調查方式及數據是否公正準確,要求民意調查單位於調查結果發布後,應將原始調查資料,包含問卷內容、題目設計構想、原始調查樣本資料、數據分析之方法及結果,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為便於民眾了解調查之公正性,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到民調資料後一個月內,將資料除去個人識別後公布供民眾查閱。
四、為避免藉由以非公布的方式刻意流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並維持完整調查資料之公開透明,經舉發後,主管機關應要求民意調查單位依規定補送資料備查。
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或格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二十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違反第二十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之增列,明定違反者之處罰規定。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之增列,明定違反者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