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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陳瑩等18人 110/10/15 提案版本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並供提案人及連署人查詢;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立法說明
一、第六項修正。

二、原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並規定系統與戶政查對作業,但未提供提案人及連署人查詢。

三、修正增加電子系統功能,應提供紙本及電子之提案人與連署人查詢個人提案或連署情形。

四、建置電子系統應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當事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確認身分,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