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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
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五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
立法說明
目前《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公報需在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惟相較公職人員選舉,公民投票題目較為艱澀拗口,民眾需花費更多時間決定其投票意向,兩日時間恐有不足。2018年的公民投票即發生有民眾當場才閱讀公投案說明的情事,不僅拉長投票時間,亦有具特定立場之選務人員干擾投票意向的情形。爰提案修正公民投票公報之送達時間。
第二十一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投票日從事支持或反對公民投票案意見之宣傳。
二、妨害其他人從事公民投票案意見之宣傳。
一、於投票日從事支持或反對公民投票案意見之宣傳。
二、妨害其他人從事公民投票案意見之宣傳。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公民投票日之投票秩序,避免投票人於投票當日受公民投票案宣傳活動之不當干擾,爰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作限制規定。
二、為維護公民投票日之投票秩序,避免投票人於投票當日受公民投票案宣傳活動之不當干擾,爰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作限制規定。
第四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之增列,明定違反者之處罰規定。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之增列,明定違反者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