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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邱志偉等18人 103/05/23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該次投票有效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不受第三十條之限制。
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立法說明
西方國家絕大多數是由最高行政機關發動的公投案,也都是採簡單多數決。因此對於非憲政議題之公民投票通過之投票率門檻,應略低於憲政議題之公民投票,以彰顯憲政議題之嚴謹性及主權在民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