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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立法說明
國內已邁入高齡化及少子女化之人口結構轉型,惟國內目前多數重大政策之制定缺乏納入青年意見之機制,甚多未顧及世代正義之價值,將造成青年世代承擔有政治參與權者制定之政策後果,及目前世界各國民主國家中,包括英國、美國、德國等一百六十二個國家已將投票年齡訂為十八歲,韓國則在二○○七年降為十九歲,台灣與日本為世界最後兩個限制二十歲方能有參與政治權之民主國家;故將參與公民投票之年齡下修至十八歲。
第十八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其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其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本條第三項發表會或辯論會之正反意見。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並邀請利害關係人或團體代表、相關學者專家出席輔以佐證;另應以公費,供正反兩方製作宣傳影片,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相等時段播出,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其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本條第三項發表會或辯論會之正反意見。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並邀請利害關係人或團體代表、相關學者專家出席輔以佐證;另應以公費,供正反兩方製作宣傳影片,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相等時段播出,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其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立法說明
一、過去國內舉行過之公民投票發表會及辯論會,多由專家學者擔任主持人提問正反雙方,仍缺乏專家學者、利害關係人或團體代表出席發表意見及佐證之機制;故修正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以納入專家學者、利害關係人或團體參與發表會或辯論會之機制。又為便於民眾於投票前能有完整之資訊作為判斷之基礎,爰特修正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增列應將其正反意見列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告之事項。
二、為強化公民投票之參與,爰增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供正反兩方製作宣傳影片,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相等時段播出,且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以保障人民充分且完整之資訊取得權。
二、為強化公民投票之參與,爰增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供正反兩方製作宣傳影片,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相等時段播出,且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以保障人民充分且完整之資訊取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