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黃國書等16人 112/11/10 提案版本
第十九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並得依現況需求適時調整修正。
立法說明
酌修本條,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為濕地管理及利用之重要依據,現行已制定每5年須定期檢討之機制,然面對環境變遷及實際需要,除定期檢討之機制外,亦須建立彈性調整機制,以確保濕地之利用與現況環境不至產生嚴重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