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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
濕地保育法
其他名稱
:濕地法
提案人:
黃國書
連署人:
陳培瑜
陳秀寳
蔡培慧
何欣純
張廖萬堅
林宜瑾
王美惠
江永昌
劉櫂豪
郭國文
吳思瑤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明文
鄭正鈐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鑒於濕地具有天然滯洪、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功能,其保育利用計畫之研擬,對於是否得以使濕地達到明智利用至關重要,爰擬具「濕地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建立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彈性調整之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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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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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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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等16人
112/11/10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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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並得依現況需求適時調整修正。
立法說明
酌修本條,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為濕地管理及利用之重要依據,現行已制定每5年須定期檢討之機制,然面對環境變遷及實際需要,除定期檢討之機制外,亦須建立彈性調整機制,以確保濕地之利用與現況環境不至產生嚴重落差。
設定比較對象:濕地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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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等16人|112/11/10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