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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
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
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開發單位製作第一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前,應舉行公開會議。會議相關訊息應刊登指定網站,並以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行為基地所在地之下列對象: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開發行為所在地立法委員。
三、直轄市或縣(市)議會。
四、鄉(鎮、市、區)公所。
五、鄉(鎮、市)代表會。
六、鄉(鎮、市、區)之村(里)辦公處。
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開發單位製作第一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前,應舉行公開會議。會議相關訊息應刊登指定網站,並以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行為基地所在地之下列對象: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開發行為所在地立法委員。
三、直轄市或縣(市)議會。
四、鄉(鎮、市、區)公所。
五、鄉(鎮、市)代表會。
六、鄉(鎮、市、區)之村(里)辦公處。
立法說明
一、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係由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環評法第六條明定: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故此,作業準則第15條規定,開發單位作成說明書前,應刊登說明書主要內容於特定網站,以及舉行公開會議,並以書面通知各級政府單位與各級民代組織。
三、然而作業準則所定書面通知對象,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或縣(市)議會、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代表會及鄉(鎮、市、區)之村(里)辦公處,獨缺開發所在地立法委員,導致許多重大開發行為,當地基層民代知情,獨獨立法委員無法得知相關訊息。
四、鑒此,增訂本條第三項,製作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前所舉行公開會議,明定應書面通知對象之範圍。
二、環評法第六條明定: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故此,作業準則第15條規定,開發單位作成說明書前,應刊登說明書主要內容於特定網站,以及舉行公開會議,並以書面通知各級政府單位與各級民代組織。
三、然而作業準則所定書面通知對象,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或縣(市)議會、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代表會及鄉(鎮、市、區)之村(里)辦公處,獨缺開發所在地立法委員,導致許多重大開發行為,當地基層民代知情,獨獨立法委員無法得知相關訊息。
四、鑒此,增訂本條第三項,製作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前所舉行公開會議,明定應書面通知對象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