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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審查報告
環境影響評估法
其他名稱
:環評法
審查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審查會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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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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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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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報告
101/11/05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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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添財等20人
101/04/27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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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維持現行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一、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必須由政府依據科學數據研析、審查、整合各機關事權後,提出負責任的政治主張,以說服民眾,才能迅速有效地發揮環評之功能。
二、上述理由適用於各級政府,因此,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應修正為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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