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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等19人 107/05/11 提案版本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

開發計畫、設施與建設及相關事業之營運,如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應先經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具體意見供行政院參採。
立法說明
一、過去在面積規模、投資經費或規模不大卻位於高度敏感區位內,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建設,經常引發環保與經濟發展之嚴重衝擊。例如中油規畫之第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引起桃園藻礁恐遭浩劫損壞等。倘若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應能先行避免曠日廢時、耗費巨資進行計畫審查、環評後,卻未能通過之窘況,尤其,永續會之組成有三分之二成員為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當可預為充分溝通相關議題。

二、民國100年9月9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報告案三,曾通過決議:「永續發展範疇廣泛,涵括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三大層面,為落實國家永續發展,未來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可視需要,請相關部會將計畫草案,提至永續會報告(分組會議或工作會議),經討論及意見整理後,提出永續會之『諮詢意見』,供行政院參考。」為順利推動相關重大計畫,減少嗣後環保激烈衝突,爰依據前開會議決議之精神,將「可視需要」之認定入法明確規範,並落實永續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之法定議決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