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陳亭妃等16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15/01/12 經濟委員會
第十五條之一
地方農業科技園區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設置之園區,其於主管機關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前條規定條件之限制。

前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者,因該自然人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而改由其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亦不受前條規定條件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係為發展地區農業、促進園區長期發展並提升國際競爭力,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管理之農業科技園區。考量於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渠等權益應予以適度保障,爰於第一項規定,該等於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仍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園區事業須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之限制。

三、又第一項園區事業倘為自然人或商號之負責人,於有繼承或贈與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時,為有效提升整體園區國際競爭力,又為兼顧該等園區事業由其家族後代持續發展,規範於該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得不受進駐資格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之限制,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四、例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前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並納由主管機關管理,其於納入管理前,經臺南市政府依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辦法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為自然人、獨資商號或有限公司者,得繼續以自然人、獨資商號或有限公司身分進駐園區;又倘為自然人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因繼承或贈與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事實,該繼承人、受贈人於申請進駐時,其資格條件不受第十五條規定應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