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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對動物施以凌虐致死。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經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對動物施以凌虐致死。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經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為有效保護動物之生命權,防止動物遭虐殺、虐待,爰此參考日本、英國等先進國家先例,提高本條第一項之刑責與罰金額度,以求有效嚇阻犯罪之發生。
二、鑒於虐待動物事件再犯的機率頗高,爰此增訂本條第二項,對一定時間內再犯者加重其刑,以嚇阻重複犯罪之行為發生。
二、鑒於虐待動物事件再犯的機率頗高,爰此增訂本條第二項,對一定時間內再犯者加重其刑,以嚇阻重複犯罪之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