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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或器官功能損傷。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或器官功能損傷。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立法說明
一、動物保護觀念於社會興起,惟虐待動物情事時有所聞,綜觀其他先進國家對於虐待動物之罰則,以美國、日本為例,美國最高處以七年監禁,日本則面臨最高五年監禁或五百萬日元罰鍰,顯見我國現行罰金及刑責無法有效遏止類似事件,難以達成動物保護之目的。
二、實務上發生虐待動物案件時,現有條文「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難以判定,導致許多虐待動物者仍行傷害動物之舉。且地方動保執法機關與委託辦理之協會為了將虐待動物者繩之以法,只能折損受虐動物生命才能以《動物保護法》定罪判罰,此舉實屬違反《動物保護法》核心價值,故有修法之必要。
二、實務上發生虐待動物案件時,現有條文「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難以判定,導致許多虐待動物者仍行傷害動物之舉。且地方動保執法機關與委託辦理之協會為了將虐待動物者繩之以法,只能折損受虐動物生命才能以《動物保護法》定罪判罰,此舉實屬違反《動物保護法》核心價值,故有修法之必要。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立法說明
許多動物傷害案例,伴隨藥物、槍械之手段故意造成動物死亡,惟現有法規定罪前提以複數動物死亡為要件,故刪除此前提,並增訂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均應予以重罰,以嚇阻虐待動物之行徑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