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
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
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遊戲、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
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五、對經濟利用之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亦無正當理由,使用含有毒物、金屬或其他危害動物生命、身體、健康之食物或裝置餵食、防範或驅趕動物。
七、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遊戲、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
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五、對經濟利用之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亦無正當理由,使用含有毒物、金屬或其他危害動物生命、身體、健康之食物或裝置餵食、防範或驅趕動物。
七、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立法說明
一、根據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虐待動物必須至重傷,或致輕傷而於五年內再犯才成立刑事犯罪,卻又因為動物是否重傷或輕傷不易由外觀判斷,貓狗又無法自救,導致很多虐待動物的行為無法及時制止。且先進國家對於不尊重生命的虐待動物行為更不應容忍。
二、據查,民間夜市攤商以遊戲交換動物營利之方式屢見不鮮,多數販售或以動物作為交換或贈與之業者無須執照亦難以查管,造成遊戲過程不人道且動物生活環境惡劣,而透過此類方式獲得動物之民眾,因隨機獲得動物為贈禮,在不了解飼養方式及物種習性之情況下,更為棄養及不當飼養之高危險群,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條文,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並將動物之取得回歸正常管道。
三、傷害動物之行為雖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課予罰鍰,但顯然不足完善保護動物,反而會造成有錢即可傷害動物之錯覺,故應將故意傷害動物的行為列為刑罰處罰之對象,爰增訂《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嚇阻犯罪。
二、據查,民間夜市攤商以遊戲交換動物營利之方式屢見不鮮,多數販售或以動物作為交換或贈與之業者無須執照亦難以查管,造成遊戲過程不人道且動物生活環境惡劣,而透過此類方式獲得動物之民眾,因隨機獲得動物為贈禮,在不了解飼養方式及物種習性之情況下,更為棄養及不當飼養之高危險群,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條文,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並將動物之取得回歸正常管道。
三、傷害動物之行為雖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課予罰鍰,但顯然不足完善保護動物,反而會造成有錢即可傷害動物之錯覺,故應將故意傷害動物的行為列為刑罰處罰之對象,爰增訂《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嚇阻犯罪。
第二十三條
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項之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應經相關專業訓練。
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推動流浪犬族群控制、多元創新性認領養、工作犬、校園犬計畫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項之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應經相關專業訓練。
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推動流浪犬族群控制、多元創新性認領養、工作犬、校園犬計畫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
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飼主及業者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飼主及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動物飼養場所、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二、主管機關於有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情事,其於緊急保護動物之必要,應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進入公司場所進行稽查及取締。
三、為前二款稽查或取締時,得命其前款場所之飼主及業者提供動物以供檢視,或提供動物之相關資料、證明或記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項之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應經相關專業訓練。
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推動遊蕩犬族群控制、多元創新性認領養、工作犬、校園犬計畫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飼主及業者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飼主及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動物飼養場所、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二、主管機關於有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情事,其於緊急保護動物之必要,應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進入公司場所進行稽查及取締。
三、為前二款稽查或取締時,得命其前款場所之飼主及業者提供動物以供檢視,或提供動物之相關資料、證明或記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二項之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應經相關專業訓練。
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推動遊蕩犬族群控制、多元創新性認領養、工作犬、校園犬計畫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
立法說明
一、根據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虐待動物必須至重傷,或致輕傷而於五年內再犯才成立刑事犯罪,卻又因為動物是否重傷或輕傷不易由外觀判斷,貓狗又無法自救,導致很多虐待動物的行為無法及時制止。且先進國家對於不尊重生命的虐待動物行為更不應容忍。
二、據查,民間夜市攤商以遊戲交換動物營利之方式屢見不鮮,多數販售或以動物作為交換或贈與之業者無須執照亦難以查管,造成遊戲過程不人道且動物生活環境惡劣,而透過此類方式獲得動物之民眾,因隨機獲得動物為贈禮,在不了解飼養方式及物種習性之情況下,更為棄養及不當飼養之高危險群,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條文,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並將動物之取得回歸正常管道。
三、傷害動物之行為雖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課予罰鍰,但顯然不足完善保護動物,反而會造成有錢即可傷害動物之錯覺,故應將故意傷害動物的行為列為刑罰處罰之對象,爰增訂《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嚇阻犯罪。
二、據查,民間夜市攤商以遊戲交換動物營利之方式屢見不鮮,多數販售或以動物作為交換或贈與之業者無須執照亦難以查管,造成遊戲過程不人道且動物生活環境惡劣,而透過此類方式獲得動物之民眾,因隨機獲得動物為贈禮,在不了解飼養方式及物種習性之情況下,更為棄養及不當飼養之高危險群,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條文,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並將動物之取得回歸正常管道。
三、傷害動物之行為雖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課予罰鍰,但顯然不足完善保護動物,反而會造成有錢即可傷害動物之錯覺,故應將故意傷害動物的行為列為刑罰處罰之對象,爰增訂《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嚇阻犯罪。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二、過失致複數動物重傷或死亡,情節重大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傷害動物。
二、三年內再犯違反第一項情事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殺害動物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重傷或死亡,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輸入未經檢疫動物致動物被銷燬,亦同。
犯第二項與第三項之罪而傷害或殺害複數動物,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二、過失致複數動物重傷或死亡,情節重大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傷害動物。
二、三年內再犯違反第一項情事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殺害動物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重傷或死亡,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輸入未經檢疫動物致動物被銷燬,亦同。
犯第二項與第三項之罪而傷害或殺害複數動物,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虐待動物必須至重傷,或致輕傷而於五年內再犯才成立刑事犯罪,卻又因為動物是否重傷或輕傷不易由外觀判斷,貓狗又無法自救,導致很多虐待動物的行為無法及時制止。且先進國家對於不尊重生命的虐待動物行為更不應容忍。
二、據查,民間夜市攤商以遊戲交換動物營利之方式屢見不鮮,多數販售或以動物作為交換或贈與之業者無須執照亦難以查管,造成遊戲過程不人道且動物生活環境惡劣,而透過此類方式獲得動物之民眾,因隨機獲得動物為贈禮,在不了解飼養方式及物種習性之情況下,更為棄養及不當飼養之高危險群,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條文,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並將動物之取得回歸正常管道。
三、傷害動物之行為雖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課予罰鍰,但顯然不足完善保護動物,反而會造成有錢即可傷害動物之錯覺,故應將故意傷害動物的行為列為刑罰處罰之對象,爰增訂《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嚇阻犯罪。
二、據查,民間夜市攤商以遊戲交換動物營利之方式屢見不鮮,多數販售或以動物作為交換或贈與之業者無須執照亦難以查管,造成遊戲過程不人道且動物生活環境惡劣,而透過此類方式獲得動物之民眾,因隨機獲得動物為贈禮,在不了解飼養方式及物種習性之情況下,更為棄養及不當飼養之高危險群,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條文,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並將動物之取得回歸正常管道。
三、傷害動物之行為雖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課予罰鍰,但顯然不足完善保護動物,反而會造成有錢即可傷害動物之錯覺,故應將故意傷害動物的行為列為刑罰處罰之對象,爰增訂《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嚇阻犯罪。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或其他非人道手段,致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立法說明
一、根據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虐待動物必須至重傷,或致輕傷而於五年內再犯才成立刑事犯罪,卻又因為動物是否重傷或輕傷不易由外觀判斷,貓狗又無法自救,導致很多虐待動物的行為無法及時制止。且先進國家對於不尊重生命的虐待動物行為更不應容忍。
二、據查,民間夜市攤商以遊戲交換動物營利之方式屢見不鮮,多數販售或以動物作為交換或贈與之業者無須執照亦難以查管,造成遊戲過程不人道且動物生活環境惡劣,而透過此類方式獲得動物之民眾,因隨機獲得動物為贈禮,在不了解飼養方式及物種習性之情況下,更為棄養及不當飼養之高危險群,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條文,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並將動物之取得回歸正常管道。
三、傷害動物之行為雖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課予罰鍰,但顯然不足完善保護動物,反而會造成有錢即可傷害動物之錯覺,故應將故意傷害動物的行為列為刑罰處罰之對象,爰增訂《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嚇阻犯罪。
二、據查,民間夜市攤商以遊戲交換動物營利之方式屢見不鮮,多數販售或以動物作為交換或贈與之業者無須執照亦難以查管,造成遊戲過程不人道且動物生活環境惡劣,而透過此類方式獲得動物之民眾,因隨機獲得動物為贈禮,在不了解飼養方式及物種習性之情況下,更為棄養及不當飼養之高危險群,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條文,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並將動物之取得回歸正常管道。
三、傷害動物之行為雖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課予罰鍰,但顯然不足完善保護動物,反而會造成有錢即可傷害動物之錯覺,故應將故意傷害動物的行為列為刑罰處罰之對象,爰增訂《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嚇阻犯罪。
第二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判決有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第一項規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判決有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第一項規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根據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虐待動物必須至重傷,或致輕傷而於五年內再犯才成立刑事犯罪,卻又因為動物是否重傷或輕傷不易由外觀判斷,貓狗又無法自救,導致很多虐待動物的行為無法及時制止。且先進國家對於不尊重生命的虐待動物行為更不應容忍。
二、據查,民間夜市攤商以遊戲交換動物營利之方式屢見不鮮,多數販售或以動物作為交換或贈與之業者無須執照亦難以查管,造成遊戲過程不人道且動物生活環境惡劣,而透過此類方式獲得動物之民眾,因隨機獲得動物為贈禮,在不了解飼養方式及物種習性之情況下,更為棄養及不當飼養之高危險群,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條文,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並將動物之取得回歸正常管道。
三、傷害動物之行為雖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課予罰鍰,但顯然不足完善保護動物,反而會造成有錢即可傷害動物之錯覺,故應將故意傷害動物的行為列為刑罰處罰之對象,爰增訂《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嚇阻犯罪。
二、據查,民間夜市攤商以遊戲交換動物營利之方式屢見不鮮,多數販售或以動物作為交換或贈與之業者無須執照亦難以查管,造成遊戲過程不人道且動物生活環境惡劣,而透過此類方式獲得動物之民眾,因隨機獲得動物為贈禮,在不了解飼養方式及物種習性之情況下,更為棄養及不當飼養之高危險群,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條文,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並將動物之取得回歸正常管道。
三、傷害動物之行為雖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課予罰鍰,但顯然不足完善保護動物,反而會造成有錢即可傷害動物之錯覺,故應將故意傷害動物的行為列為刑罰處罰之對象,爰增訂《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嚇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