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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之四
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
一、染有病原微生物。
二、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
三、逾有效日期。
四、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
前項病原微生物之種類、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種類及其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染有病原微生物。
二、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
三、逾有效日期。
四、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
前項病原微生物之種類、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種類及其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
一、染有病原微生物。
二、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
三、逾有效日期。
四、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
前項病原微生物之種類、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種類及其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具獸醫師資格及動物科學專長之專家、學者定之,並應每二年檢討一次。
一、染有病原微生物。
二、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
三、逾有效日期。
四、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
前項病原微生物之種類、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種類及其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具獸醫師資格及動物科學專長之專家、學者定之,並應每二年檢討一次。
立法說明
現行《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係於2016年參照日本、美國及歐盟對寵物食品有害物質種類相關規範所訂定,惟寵物食品所含物質、添加物經動物科學不斷試驗及研究下,仍有許多物質被認為對狗、貓等寵物有致命性危害而未載於列表內,如木醣醇。然而我國對相關物質種類及容許量多年未更新,亦未有任何檢討機制,恐對我國犬、貓等寵物造成長期且慢性的安全危害,爰修正本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邀集具動物科學背景之專家訂定標準,並設置檢討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