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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之三
未經許可擅自輸入、輸出動物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寵物繁殖業者違反前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寵物繁殖業者違反前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動物福利及疫病檢疫之間須取得平衡。針對未經檢疫程序輸入的寵物,即使在檢疫後仍可能有疫病處於潛伏期。走私寵物若未遭查獲流入市面,恐將狂犬病等重大動物傳染病傳入國內,威脅國內動物的健康安全。
三、為免依法人道處置殃及無辜動物之生命,應於源頭防杜走私情事,爰新增「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三」條文,未經許可擅自輸入、輸出寵物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若寵物業者違反前項行為,處三十萬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業,拒不停業者,得按次處罰之。
二、動物福利及疫病檢疫之間須取得平衡。針對未經檢疫程序輸入的寵物,即使在檢疫後仍可能有疫病處於潛伏期。走私寵物若未遭查獲流入市面,恐將狂犬病等重大動物傳染病傳入國內,威脅國內動物的健康安全。
三、為免依法人道處置殃及無辜動物之生命,應於源頭防杜走私情事,爰新增「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三」條文,未經許可擅自輸入、輸出寵物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若寵物業者違反前項行為,處三十萬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業,拒不停業者,得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