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立法說明
一、近日海巡人員查獲非法走私寵物貓事件,喚醒各界對於非法走私、非法販售寵物議題的關心,現行非法販售寵物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為有效遏止非法寵物販售,並有效阻斷走私需求,故提高最低罰鍰金額,三十萬元,以避免類似案例再次發生。
二、未來類似案件,情節重大者農委會公告地方單位將以最高金額開罰,然為有效嚇阻非法業者私下販售,且避免因非法販售而透過走私進口動物,除處以最高罰鍰外,最低罰鍰也應一併提高,以達到雙重嚇阻效果,故提高最低罰鍰,並加強寵物合法販售管理,也讓合法寵物業者不受非法業者之侵害。
二、未來類似案件,情節重大者農委會公告地方單位將以最高金額開罰,然為有效嚇阻非法業者私下販售,且避免因非法販售而透過走私進口動物,除處以最高罰鍰外,最低罰鍰也應一併提高,以達到雙重嚇阻效果,故提高最低罰鍰,並加強寵物合法販售管理,也讓合法寵物業者不受非法業者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