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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二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持有或輸出入獸鋏。
立法說明
一、本院99年1月7日新增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100年6月13日又新增第十四條之二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以確保動物不會遭恐怖殺戮,成為愛物動物人心中永遠的痛。
二、但修法後這6年來捕獸夾夾傷動物案例並未減少;每個月各縣市民眾目擊貓狗及野生動物遭捕獸夾夾傷案例,救回並順利醫治不到1成,只有30多隻貓狗;其他因救援困難,在獲救前已死亡,6年來全台有數百隻犬貓死於捕獸夾。鑑於捕獸夾濫用情形嚴重,不只貓狗受害,甚至連保育類動物如台灣黑熊、石虎也不時傳出遭捕獸夾夾傷案例,因此應新增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規定。
二、但修法後這6年來捕獸夾夾傷動物案例並未減少;每個月各縣市民眾目擊貓狗及野生動物遭捕獸夾夾傷案例,救回並順利醫治不到1成,只有30多隻貓狗;其他因救援困難,在獲救前已死亡,6年來全台有數百隻犬貓死於捕獸夾。鑑於捕獸夾濫用情形嚴重,不只貓狗受害,甚至連保育類動物如台灣黑熊、石虎也不時傳出遭捕獸夾夾傷案例,因此應新增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