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我國於民國87年10月13日制定並於11月公布動物保護法,實施迄今已有17年,歷經數次修法以符合社會及民眾價值觀上的變遷,其中該法代表的「尊重生命、保護動物」,已逐漸成為社會大眾接受的普世價值。
二、依據農委會統計,100年違反動物保護法行政裁罰件數計有234件,101年裁罰案件數為333件,較前一年度增加近100件;103年行政裁罰案件數增加到640件,較100年案件數成長幅度近一倍,104年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行政裁罰件數則高達826件,已為100年度案件數的3.5倍,顯見國內仍有民眾缺乏保護動物的觀念。
三、去年年底台大陳姓僑生在北市溫州街虐殺流浪貓大橘子,今年八月又虐殺北市文山區餐廳「動物誌」店貓斑斑,兩起虐殺動物案件相隔未滿一年顯示,除了該名僑生在對待動物上有嚴重的行為偏差外,現行法令之罰則也未能有效嚇阻其虐待行為,故此為遏止虐殺動物情形持續發生及嚇阻重複犯罪之行為,特將刑法第四十七條中累犯需有加重其刑必要之概念納入動物保護法中,提出「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
二、依據農委會統計,100年違反動物保護法行政裁罰件數計有234件,101年裁罰案件數為333件,較前一年度增加近100件;103年行政裁罰案件數增加到640件,較100年案件數成長幅度近一倍,104年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行政裁罰件數則高達826件,已為100年度案件數的3.5倍,顯見國內仍有民眾缺乏保護動物的觀念。
三、去年年底台大陳姓僑生在北市溫州街虐殺流浪貓大橘子,今年八月又虐殺北市文山區餐廳「動物誌」店貓斑斑,兩起虐殺動物案件相隔未滿一年顯示,除了該名僑生在對待動物上有嚴重的行為偏差外,現行法令之罰則也未能有效嚇阻其虐待行為,故此為遏止虐殺動物情形持續發生及嚇阻重複犯罪之行為,特將刑法第四十七條中累犯需有加重其刑必要之概念納入動物保護法中,提出「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