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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之一
化粧品之研發與製造,除成分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致有進行活體動物實驗之必要外,不得以活體動物進行實驗。
前項之成分以廣泛用於化粧品,且無其他替代物質使用者為限。
進行第一項之活體動物實驗,需載明理由、方法、動物種類與數量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化妝品成分活體動物實驗申請、許可及許可之撤銷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本法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前項活體動物實驗之許可,及許可之撤銷,必要時,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聽證程序後定之。
前項之成分以廣泛用於化粧品,且無其他替代物質使用者為限。
進行第一項之活體動物實驗,需載明理由、方法、動物種類與數量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化妝品成分活體動物實驗申請、許可及許可之撤銷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本法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前項活體動物實驗之許可,及許可之撤銷,必要時,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聽證程序後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如某種成分,廣泛應用於化粧品,無其他替代物質。且有證據顯示,其可能造成人體傷害,非以活體動物進行實驗,不足以確認。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實驗。
二、如某種成分,廣泛應用於化粧品,無其他替代物質。且有證據顯示,其可能造成人體傷害,非以活體動物進行實驗,不足以確認。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實驗。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三、違反十八條之一,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以活體動物進行化粧品成品或半成品之研發、生產、測試。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三、違反十八條之一,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以活體動物進行化粧品成品或半成品之研發、生產、測試。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違反本法進行活體動物實驗,實屬故意虐待動物,比照現行條文,調整部分文字,並增訂對違反第十八條之一者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