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煌瑯等20人 103/02/21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之一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八、購置鳥網、捕獸網等網狀物,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登記。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說明
建立漁網、捕獸網等網狀物登錄機制,購買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或地方警察機關等機關登錄,以嚇阻有心人之濫用。且為保護我國鳥類生態,故增修該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