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淑芬等32人 101/04/27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01/12/28 經濟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欲輸入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需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前項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不得買賣或交易。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立法說明
一、在自然環境下,很難以人道方式取得野生動物活體或產製品。特別是針對海洋哺乳類動物的商業性狩獵(海豹、海狗、鯨豚等)。其圍捕或宰殺方式往往十分殘忍、不人道,嚴重違反動物福利,故明訂不得輸入或輸出、陳列、展示和買賣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產製品。

二、但屬原住民傳統狩獵活動所得,且有證明文件者除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審查。

三、海洋哺乳類動物,計有三目:海牛目、鯨目及食肉目。海牛目包括海牛與儒、艮,鯨目含鯨、海豚與鼠海豚三科。食肉目含海豹、海獅、海象、海獺與北極熊。其中僅鯨魚、海豹與南方海獅(海狗),在少數國家仍有商業性獵殺,且極具爭議。

四、前述保育類野生動物,現行除學術研究外,均不得輸入、輸出、陳列、展示、買賣。
(修正通過)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海洋哺乳類動物及其產製品者。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買賣、交易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而陳列、展示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立法說明
本條增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陳列、展示或買賣海洋哺乳類動物或其產製品之罰則。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