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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張顯耀等21人 100/05/20 提案版本
第三十四條
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圈養之野生動物之動物保護狀況,適用動物保護法。
立法說明
一、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增列有關圈養之野生動物之動物保護狀況,適用動物保護法之規定,將動物園與學術機構所飼養的野生動物納入動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