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其他名稱
:野生動物保護法、野保法、野生動保法
提案人:
張顯耀
紀國棟
江玲君
連署人:
林明溱
趙麗雲
丁守中
張嘉郡
蔡正元
侯彩鳳
徐少萍
朱鳳芝
蔣乃辛
吳育昇
蔡錦隆
蔣孝嚴
郭素春
吳清池
洪秀柱
江義雄
盧秀燕
林建榮
提案日期: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張顯耀、紀國棟、江玲君等21人,由於國內動物保護風氣日盛,動物保護法通過後,將動物保護法制化,即使社會上屢屢傳出虐待動物之個案,也都能予以制裁之,並藉以強化我國民動物保護的觀念。然在動物保護法中,針對保護的動物,並無對圈養之野生動物,即動物園或學術機構所飼養的野生動物納入動物保護法之規範,此恐無法全面性針對動物保護做完整規範。爰提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四條,增列圈養之野生動物適用動物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野生動物保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