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施義芳等19人 105/06/17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技師公會均可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查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所提出申請之水土保持計畫書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審定合格之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副本由所審查之公會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並得抽樣複查。
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訂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由本法所定之水保相關技師公會為之,並規定其審查費用由各審查公會收取。另,審查公會應將審查書結論副本呈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明定審查機關有抽樣複查之權利。

二、目前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的審查,都由主管機關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而主管機關需在每年或者隔年舉辦審查委員的評比,不僅增加行政機關繁瑣之工作量,更讓參加評比的成員疲於應付,形成「官困民怨」的情況。

三、再者評比的標準往往取決於主管機關的裁量,以致形成獨厚某些學會或者學校研究單位的狀況時有所聞,顯與其他三類技師同為法律認定可執行本項專業認證的本意不符,更讓業界質疑聲浪不斷。

四、針對審查費的交付程序,係由主管機關收取後再編列預算科目支付,政府應為管理機關卻又收取專業認證費用,形成監理與授證為同一機關的情況,恐落人「專擅」之疑慮。

五、民國八十六年底農委會已經公告認定土木、水利、及大地等三科工程技師為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修正規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及土木工程、水利及大地三項技師或者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技師本於專業知識與職業良知辦理水土保持規劃,交由主管機關之審查會審理,審查團體多不具技師資格,形成「無照審有照」,非專業質疑專業的矛盾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