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張廖萬堅等23人 110/03/12 提案版本
第十八條之一
林地內從事森林資源調查、林木砍伐、生態造林、採種育苗之工作,應由林業職類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森林技術士證者為之。

前項生態造林係指天然林復育作業,以棲地復育及生物多樣性恢復為目標,進而促進森林生態、水土保持之功能。
立法說明
一、本條為新增:鑒於國家推動「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因沒有法律規範第一線工作人員須具備何種專業能力,以致保安林維護、水土保持植樹、海岸造林等,屢屢出現不當植樹,不符合生態的現象,甚至導致外來種入侵,影響臺灣森林生態甚鉅。

二、「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屬「近自然林業(Close to nature forestry)」,是一種把森林視為具多功能生態系統的管理方式。此方式會盡量以低程度的人為介入來加速自然演替的過程,以快速彌補因為人為開發而失去的森林棲地。其運作方式須參考天然林結構與演替過程的學理認知,並把森林視為具自我調節能力的生態系來進行管理。因「近自然林業(Close to nature forestry)」有別於傳統經濟造林,故其作業以「生態造林」稱之。

三、另因林地內林木砍伐需操作特殊機具,具有相當危險性,且森林資源調查、採種育苗之工作亦需專業人員執行。

四、查,現行雖有林業技師擔任技術職務(現行法第18條),然而林業技師主要是負責簽證等工作,關於林地內之森林資源調查、林木砍伐、生態造林、採種育苗等第一線工作人員,亦應建立制度化之職能培訓及考核,始能真正守護臺灣森林生態。

五、綜上,第一項新增「森林技術士」之職類技能檢定制度,及其工作涵蓋森林資源調查、林木砍伐、生態造林、採種育苗等範圍;第二項則明定生態造林之定義。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林業職類技能檢定之森林技術士為新增制度,為使政府施政有緩衝期間,爰此配合新增第十八條之一而增訂本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