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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說明
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說明
明訂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立法說明
本局之權限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立法說明
一、明訂本局之權限職掌。
二、過去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之科學工業園區中,有關勞資關係、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等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事項,與中央及地方勞政機關切割,採自行辦理。然而,管理局主要管理園區之發展,甚至還須負責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等相關工作,其與園區內企業的關係緊密,定位屬於為園區內企業提供服務之角色,與勞政機關扮演勞工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之監督角色迥異,其中更難免滋生弊端。甚至園區中發生勞資爭議申訴無門的情形也時有所聞,恐無法積極有效進行監督。因此,於本次政府組織改造,將園區內有關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等相關業務刪除,移回勞政機關,使勞動檢查發揮真正效用,以確實保障勞工權益。
二、過去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之科學工業園區中,有關勞資關係、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等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事項,與中央及地方勞政機關切割,採自行辦理。然而,管理局主要管理園區之發展,甚至還須負責投資促進、招商、宣傳等相關工作,其與園區內企業的關係緊密,定位屬於為園區內企業提供服務之角色,與勞政機關扮演勞工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之監督角色迥異,其中更難免滋生弊端。甚至園區中發生勞資爭議申訴無門的情形也時有所聞,恐無法積極有效進行監督。因此,於本次政府組織改造,將園區內有關勞動檢查及勞工行政等相關業務刪除,移回勞政機關,使勞動檢查發揮真正效用,以確實保障勞工權益。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明訂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明訂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明訂機關人員配置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明訂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