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100/05/1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法律名稱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立法說明
科技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照案通過)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科技研究發展政策。

二、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三、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四、支援學術研究。

五、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六、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之權限職掌。
(照案通過)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照案通過)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照案通過)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核能安全署: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及管制事項。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立法說明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照案通過)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部為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照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處長職務,必要時自然科學發展處、工程技術發展處、生物科學發展處、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科學教育發展處及國際合作處之處長,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二、另行政院組織改造持續研議事項第二次研商會議紀錄決議事項(二)、2略以,科技部所需人力之量能與來源宜更多元化與專業化,未來國科會研擬科技部組織法案時,應考慮納入人力來源多元化之相關條文內容(如向學界借調人才、約聘僱人員比例上限等規定),爰為本條規定。

三、本條所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科技部編列預算支應,併予敘明。
第八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立法說明
一、行政院組織改造持續研議事項第二次研商會議決議事項(二)、2略以,科技部所需人力之量能與來源應更多元化與專業化,未來國科會研擬科技部組織法案時,應考慮納入人力來源多元化之相關條文內容(如向學界借調人才、約聘僱人員比例上限等規定)。

二、科技部各學術研究司及業務司所掌理政策規劃推動之成功關鍵,在掌握相關研究領域之國內學術生態與國際前瞻研究趨勢,及科技研究推動需要不落陳窠之創新思維與策略構想。鑒於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科技部以多元化人才進用為其特色,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科技背景專業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有關聘用員額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之限制,使科技部新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