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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審查報告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審查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審查會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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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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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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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1/05/18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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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於正式運轉後,每十年至少應作一次整體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核子反應器設施於正式運轉後,每五年至少應作一次整體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立法說明
台電近四年的電力備用容量率平均超過20%,核電廠可依序輪流停機檢測,對台灣整年度電力的供應,並無任何影響,爰將整體安全評估之時間縮短為五年。
設定比較對象: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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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等2人|101/05/18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