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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第二十七條之二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費,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訂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天職,在役期間需投入各種戰場演訓及救災等危險重任,應充分考量軍人服役特性,從優給予相關補助措施。
三、退輔會自107年1月29日起,歷任退輔會主委均表達支持恢復上校階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已六次報請行政院建議恢復,足見恢復有其必要性。
四、退輔會亦表示,有鑒於上校階以上人員於國軍各部隊中均擔任重要職務,退輔會支持恢復上校階以上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並建議儘快恢復,以彰顯退除役官兵在軍旅服役期間對國家社會的肯定及鼓舞國軍士氣。且就政府整體預算支出而言,僅需增加經費5,105萬4,000元,足見恢復有其可行性。
二、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天職,在役期間需投入各種戰場演訓及救災等危險重任,應充分考量軍人服役特性,從優給予相關補助措施。
三、退輔會自107年1月29日起,歷任退輔會主委均表達支持恢復上校階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已六次報請行政院建議恢復,足見恢復有其必要性。
四、退輔會亦表示,有鑒於上校階以上人員於國軍各部隊中均擔任重要職務,退輔會支持恢復上校階以上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並建議儘快恢復,以彰顯退除役官兵在軍旅服役期間對國家社會的肯定及鼓舞國軍士氣。且就政府整體預算支出而言,僅需增加經費5,105萬4,000元,足見恢復有其可行性。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費,由輔導會補助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責,在役期間警戒、待命、留守、演訓,退役時仍負有子女教養及家庭經濟壓力,必須再就業,非公教人員生活安定可相比擬,應充分考量軍人服役特性,從優給予相關補助措施。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明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三、目前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之規定,僅限中校階以下,自一百零六年度第一學期起,排除上校階以上之退伍人員,然由於國人初婚年齡趨晚,尤其軍人,以上校階為例,退休時通常介於42~54歲之間,子女甫上高中或大學,而公務人員退休年齡為65歲,兩者不可比擬。另該辦法以軍階區分,而未就實質薪俸比較,不符退後領俸之比例原則,亦使上校階以上退伍人員產生權益之相對剝奪感。
四、晉升上校階以上係屬榮譽,為使有心服務軍旅之軍人,政府應肯定並保障其退伍後之各項福利與生活,並妥適照顧及培育其子女。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明定所有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將補助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有助於優質人力長留久用,穩固志願役人力,提高留營成效及提升國軍人力素質。
二、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責,在役期間警戒、待命、留守、演訓,退役時仍負有子女教養及家庭經濟壓力,必須再就業,非公教人員生活安定可相比擬,應充分考量軍人服役特性,從優給予相關補助措施。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明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三、目前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之規定,僅限中校階以下,自一百零六年度第一學期起,排除上校階以上之退伍人員,然由於國人初婚年齡趨晚,尤其軍人,以上校階為例,退休時通常介於42~54歲之間,子女甫上高中或大學,而公務人員退休年齡為65歲,兩者不可比擬。另該辦法以軍階區分,而未就實質薪俸比較,不符退後領俸之比例原則,亦使上校階以上退伍人員產生權益之相對剝奪感。
四、晉升上校階以上係屬榮譽,為使有心服務軍旅之軍人,政府應肯定並保障其退伍後之各項福利與生活,並妥適照顧及培育其子女。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明定所有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者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將補助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有助於優質人力長留久用,穩固志願役人力,提高留營成效及提升國軍人力素質。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費,由輔導會會同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肩負保衛國家之重責,服役期間需投入戰備演訓及危險重任,應充分考量軍人特性,提供相應的補助。而上校軍官退休年齡通常在40至55歲之間,正值子女上高中或大學,經濟壓力較大。政府自106學年度起排除上校以上階級軍人子女教育補助,改為僅發放給中校以下退伍軍人,導致上校退伍軍人感受到權益的剝奪。晉升上校是對長期投入軍旅並熱愛國軍的軍人的肯定,政府應保障他們的退役福利,並恢復上校以上軍官的子女教育補助,鼓勵優質軍人留任,並展現國軍惜才的態度。退輔會已多次建議恢復此政策,並強調上校以上軍官在部隊中擔任重要職位,爰提案增訂本條,恢復補助不僅能激勵士氣,也能彰顯政府的德政。
二、軍人肩負保衛國家之重責,服役期間需投入戰備演訓及危險重任,應充分考量軍人特性,提供相應的補助。而上校軍官退休年齡通常在40至55歲之間,正值子女上高中或大學,經濟壓力較大。政府自106學年度起排除上校以上階級軍人子女教育補助,改為僅發放給中校以下退伍軍人,導致上校退伍軍人感受到權益的剝奪。晉升上校是對長期投入軍旅並熱愛國軍的軍人的肯定,政府應保障他們的退役福利,並恢復上校以上軍官的子女教育補助,鼓勵優質軍人留任,並展現國軍惜才的態度。退輔會已多次建議恢復此政策,並強調上校以上軍官在部隊中擔任重要職位,爰提案增訂本條,恢復補助不僅能激勵士氣,也能彰顯政府的德政。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費,由輔導會會同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肩負國家安全之重大責任,服役期間須投入戰備演訓,執行高風險任務,應充分考量其特殊屬性,提供相應補助措施。然上校階級軍官之退役年齡通常介於40至55歲,適逢子女接受高中或大學教育之階段,經濟負擔較重。惟政府自106學年度起,將上校以上軍官子女排除於教育補助適用範圍,僅適用於中校以下退伍軍人,致上校階級退伍軍人之權益受損,與晉升制度鼓勵軍人長期服役之本意有所牴觸。晉升上校為對軍人長期奉獻軍旅、忠誠效力國軍之肯定,政府應適當保障其退役福利,以維持軍職人員之向心力與榮譽感。退輔會已多次建議恢復上校以上軍官子女教育補助,並強調該階級軍官於部隊中擔負指揮與決策重任,對國軍戰力發展具有關鍵影響。爰此,為促進軍職人員職涯規劃,提升服役意願,並展現政府尊重軍人、善待退役官兵之政策方向,爰增訂本條,以恢復上校以上軍官子女教育補助,期藉此提升軍人士氣,穩定國軍人力資源,並維護國防戰力。
二、軍人肩負國家安全之重大責任,服役期間須投入戰備演訓,執行高風險任務,應充分考量其特殊屬性,提供相應補助措施。然上校階級軍官之退役年齡通常介於40至55歲,適逢子女接受高中或大學教育之階段,經濟負擔較重。惟政府自106學年度起,將上校以上軍官子女排除於教育補助適用範圍,僅適用於中校以下退伍軍人,致上校階級退伍軍人之權益受損,與晉升制度鼓勵軍人長期服役之本意有所牴觸。晉升上校為對軍人長期奉獻軍旅、忠誠效力國軍之肯定,政府應適當保障其退役福利,以維持軍職人員之向心力與榮譽感。退輔會已多次建議恢復上校以上軍官子女教育補助,並強調該階級軍官於部隊中擔負指揮與決策重任,對國軍戰力發展具有關鍵影響。爰此,為促進軍職人員職涯規劃,提升服役意願,並展現政府尊重軍人、善待退役官兵之政策方向,爰增訂本條,以恢復上校以上軍官子女教育補助,期藉此提升軍人士氣,穩定國軍人力資源,並維護國防戰力。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費,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訂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服役期間須執行各項戰備演訓、救災與高風險勤務,其職務性質具高度特殊性,應由國家本於從優照顧原則,提供相應之補助與支持。
三、上校階軍官退休年齡多介於40至55歲之間,屆退時期正值其子女就讀高中或大學之教育階段,家庭經濟負擔相對沉重。惟自106學年度起,政府調整退除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政策,將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者中,排除上校以上階級者,限僅發放予中校以下退伍軍人。此一變動造成上校退役官兵產生嚴重相對剝奪感,亦違背晉升制度對長期服役軍人之正向激勵意義。
四、退輔會於113年6月13日赴立法院備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自107年起歷任主委均曾建議恢復上校階以上退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並已六度報請行政院審酌,惟行政機關迄未採納,致政策長期懸而未決。
二、服役期間須執行各項戰備演訓、救災與高風險勤務,其職務性質具高度特殊性,應由國家本於從優照顧原則,提供相應之補助與支持。
三、上校階軍官退休年齡多介於40至55歲之間,屆退時期正值其子女就讀高中或大學之教育階段,家庭經濟負擔相對沉重。惟自106學年度起,政府調整退除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政策,將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者中,排除上校以上階級者,限僅發放予中校以下退伍軍人。此一變動造成上校退役官兵產生嚴重相對剝奪感,亦違背晉升制度對長期服役軍人之正向激勵意義。
四、退輔會於113年6月13日赴立法院備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自107年起歷任主委均曾建議恢復上校階以上退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並已六度報請行政院審酌,惟行政機關迄未採納,致政策長期懸而未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