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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年滿六十歲或年滿五十五歲原住民,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立法說明
一、政府先前所發放之「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自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後,由原本每個月發放給55~64歲原住民的3,000元「原住民敬老津貼」,自101年1月1日起,提高為每月每位發放3500元之「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二、因「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須年齡介於55~64歲之間,在國內設有戶籍,且須符合嚴格限制條件之原住民方可請領:
三、究其原因,乃是原住民平均餘命僅約為70.81歲(統計截至民國101年度),其中男性平均餘命為66.34歲,女性為75.46歲。原住民兩性零歲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少8.70歲,男性少10.09歲,女性少7.36歲。
四、因此,本席爰提案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應比照「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發放年齡,針對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退除役官兵,其無工作能力者,有必要設專責機構,採全部供給制,以維生計。
二、因「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須年齡介於55~64歲之間,在國內設有戶籍,且須符合嚴格限制條件之原住民方可請領:
三、究其原因,乃是原住民平均餘命僅約為70.81歲(統計截至民國101年度),其中男性平均餘命為66.34歲,女性為75.46歲。原住民兩性零歲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少8.70歲,男性少10.09歲,女性少7.36歲。
四、因此,本席爰提案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應比照「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發放年齡,針對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退除役官兵,其無工作能力者,有必要設專責機構,採全部供給制,以維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