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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照案通過)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立法說明
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