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08/04/09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8/03/2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法醫師:

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判刑確定。

三、依法受廢止法醫師證書處分。

四、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其已充任法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法醫師資格,並追繳其證書;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其已充任法醫師者,於各該款原因消滅前,停止其業務之執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法醫師:

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法受廢止法醫師證書處分。

四、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五、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法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其已充任法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法醫師資格,並追繳其證書;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其已充任法醫師者,於各該款原因消滅前,停止其業務之執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法醫師:

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判刑確定。

三、依法受廢止法醫師證書處分。

四、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經主管機關認定。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其已充任法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法醫師資格,並追繳其證書;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其已充任法醫師者,於各該款原因消滅前,停止其業務之執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考量法醫師之職責為從事解剖、相驗等鑑定工作,以落實人權保障並維護司法公信力,故如確有因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充任法醫師,已充任者,於其原因消滅前有停止執行業務之必要。為避免現行條文罹患精神疾病等用語對身心障礙者形成不當歧視,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另所稱「有客觀事實」係指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條、第五條有關「合理之對待」規定,為職務再設計、輔具等支持與合理調整措施後,仍認定其身心狀況無法執行業務之情形者,併予說明。

(二)考量醫師如未為臨床診斷即作出判斷,將違反醫師倫理,恐無醫師願意接受委任提供諮詢,為免將來窒礙難行,刪除「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等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照委員周春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法醫師:

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法受廢止法醫師證書處分。

四、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五、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法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其已充任法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法醫師資格,並追繳其證書;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其已充任法醫師者,於各該款原因消滅前,停止其業務之執行。
立法說明
一、照委員周春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二、委員周春米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法醫師:
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法受廢止法醫師證書處分。
四、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五、
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主管機關
邀請相關專科醫師
、法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其已充任法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法醫師資格,並追繳其證書;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其已充任法醫師者,於各該款原因消滅前,停止其業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