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2/04/07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2/03/21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1/10/28 提案版本
林宜瑾等21人 112/03/03 提案版本
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

二、科技部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照案通過)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立法說明
照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宜瑾等21人提案通過。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於2021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2022年7月27日由行政院公告施行,科技部已正式更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明確業務權責,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其餘項次未修正。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立法說明
為因應國際科技趨勢,並強化橫向跨部會之整合,立法院已於2021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科技部於2022年07月27日,轉型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然本法有關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委員組成之規定,尚未有配合相應之調整。是故,為符合法制體例,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