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林德福等22人 105/03/18 提案版本
林德福等22人 105/05/06 提案版本
陳宜民等17人 106/09/22 提案版本
何欣純等18人 106/12/29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
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科技部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立法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二、為強化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之多元性,吸納民間觀點想法,增列第一項第五款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篩檢。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立法說明
全面推動早期癌症預防與篩檢,定期做癌症預防篩檢,有助於發現「癌前病變」的危險因子,早期治療即可降低死亡率、提高存活率。爰比照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三條,將癌症預防、篩檢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應設立癌症防治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部分菸品健康福利捐。
六、自空氣污染防制費,每年 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第二項癌症防治基金,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管理會。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其中專家學者、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基金管理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癌症盤踞國人死因第一名已逾32年,是我國十大死因之首。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空氣污染列為主要環境致癌物。為了讓癌症預防經費無虞,政府有責讓癌症防治有穩定的財源,透過菸品健康福利捐、空氣污染防制費等經費來源,成立「癌症防治基金」,以利推動各項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國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