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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翁曉玲等18人 114/11/21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為提高癌症新藥可近性並減輕癌症患者之經濟壓力,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收載之新興癌症藥物及相關治療費用;其基金財源如下: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歷年死因統計,癌症自民國71年迄今為止已蟬聯國人十大死因榜首已逾43年,且癌症死亡人數從民國103年的4萬6,605人至113年已上升到5萬4,032人,近10年平均年成長率為1.5%。

二、依臺灣癌症基金會「2023臺灣癌症家庭照顧負擔大調查」,癌症患者自費醫療比例高達6成4,其中4成5用於健保未給付藥品;於自費藥物的負擔上,約6成6負擔於30萬以上,且有2成以上負擔超過百萬;又癌症新藥從申請健保至給付生效平均需730天,而一般非癌症新藥需396天,兩者相差近一倍。因此為提高新興癌症藥物之可近性,並減輕癌症患者之經濟壓力,爰增訂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支持基金並訂定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