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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收載之癌症新藥費用。
二、補助有關癌症新興治療相關費用。
第二項基金之管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收載之癌症新藥費用。
二、補助有關癌症新興治療相關費用。
第二項基金之管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癌友之健康權,提升國人對於癌症新興藥物之可近用性,爰增訂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第二項明定癌症新藥基金財源來源,以確保基金健全運作,達成減輕癌友經濟負擔之目的。
三、第三項明定基金用途,以落實公平醫療,保障癌友權益。
四、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金之管理等相關辦法,確保基金運作透明、有效。
二、第二項明定癌症新藥基金財源來源,以確保基金健全運作,達成減輕癌友經濟負擔之目的。
三、第三項明定基金用途,以落實公平醫療,保障癌友權益。
四、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金之管理等相關辦法,確保基金運作透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