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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為加速引進癌症新藥,減輕癌症病人之經濟負擔,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收載之新興癌症藥物及相關治療費用;其基金財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加速引進癌症新藥,減輕癌症病人之經濟負擔,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收載之新興癌症藥物及相關治療費用;其基金財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癌症病患之生命權,並提升新興癌症藥物之可近性,爰新增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支持基金之目的、用途及財源。
三、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癌症新藥支持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支持基金之目的、用途及財源。
三、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癌症新藥支持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