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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籌募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及支付藥品費用。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使用、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使用、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112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顯示:惡性腫瘤為死因之首,當年度因惡性腫瘤死亡人數為53,126人,年增率2.3%,25歲以上各年齡層均以癌症排名首位。以十年數據觀之,自102年起,每十萬人口因惡性腫瘤死亡率自194%增加至277.6%,整體呈現持續增加趨勢,其死亡人數多集中於55歲以上之族群,占87%,增加率以65歲至74歲較明顯。
二、癌症用藥價格普遍昂貴,在全民健康保險藥費支出總額制度下,會排擠它項藥品支出,影響藥品品項擇定、購買數量、與使用頻率、期間及人數。數額下,壓縮藥物品項的數量,以及使用人數;同時也是健保署與藥商藥價談判曠日廢時的原因。根據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的調查,全國價格最高的20項藥品中,癌症用藥佔居前4名,總數佔有9項。
三、因應前述事實,行政院於113年7月11日提出成立癌症新藥基金政策,預計114年編列40億預算,配合本法第5條規定以聚焦基因檢測與精準醫療、與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以提升早期癌症篩檢等政策,期於2030年(119年)達到癌症死亡能減少三分之一的目標。具體策略為113年底前公告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作業要點,將癌症用藥、新藥、新適應症要納入健保給付之暫時性支付制度,前述基金納入暫時性支付專款。
四、基於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未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便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難以確保政策永續,故有本法第十六條修正以責令國家有籌募經費,確保支付癌症用藥費用責任,並規劃經費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充、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與其他收入。及授權主關機關制定該經費使用、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
二、癌症用藥價格普遍昂貴,在全民健康保險藥費支出總額制度下,會排擠它項藥品支出,影響藥品品項擇定、購買數量、與使用頻率、期間及人數。數額下,壓縮藥物品項的數量,以及使用人數;同時也是健保署與藥商藥價談判曠日廢時的原因。根據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的調查,全國價格最高的20項藥品中,癌症用藥佔居前4名,總數佔有9項。
三、因應前述事實,行政院於113年7月11日提出成立癌症新藥基金政策,預計114年編列40億預算,配合本法第5條規定以聚焦基因檢測與精準醫療、與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以提升早期癌症篩檢等政策,期於2030年(119年)達到癌症死亡能減少三分之一的目標。具體策略為113年底前公告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作業要點,將癌症用藥、新藥、新適應症要納入健保給付之暫時性支付制度,前述基金納入暫時性支付專款。
四、基於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未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便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難以確保政策永續,故有本法第十六條修正以責令國家有籌募經費,確保支付癌症用藥費用責任,並規劃經費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充、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與其他收入。及授權主關機關制定該經費使用、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