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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新藥費用。
二、補助其他有關癌症新興治療之費用。
第二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新藥費用。
二、補助其他有關癌症新興治療之費用。
第二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國人癌症治療新藥之可近性,爰新增本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並明定基金來源。
三、第三項明定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用途。
四、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並明定基金來源。
三、第三項明定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用途。
四、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